2007年9月14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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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向法院发出执行和解建议书
简芽香 季业 何艳红

  9月7日,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申诉人从宁波市江东区检察院领走由申诉人支付的5000元钱时,民行科和控申科的检察官们舒了口气。
  因为,经过他们的共同努力,该起案件已得到顺利解决,从源头上有效地预防了一起涉检信访案件的产生。

  合同签了,政策却变了
  2006年3月,梅芬与李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明将其位于江东区的一套住房出售给梅芬。其中,合同第五条约定,“上述房屋产权过户应缴各项税费均由买方承担”。
  同年6月24日,双方各自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考虑到当时二手房交易的相关政策规定,购买房屋满两年再出售无须缴纳房屋买卖营业税,而该房到2006年8月即满两年期,双方约定,梅芬可先入住该房,到8月份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然而,巧合的是,就在他们准备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国家调控二手房交易的相关政策出现了新规定,要求购买房屋满五年后再出售,方可免缴房屋买卖营业税。在事先未告知梅芬的情况下,2006年8月16日,李明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向税务部门缴纳房屋买卖营业税等税费近14000元。随后,李明与梅芬商量,这笔税费双方各出一半,但梅芬拒绝支付。
  于是,李明向法院提起诉讼。李明诉称,当时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拒绝承担这笔税费,显属违约,请求判令梅芬支付。梅芬辩称,当初签合同时房屋买卖不需缴纳营业税,现新政策规定要缴纳,双方原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另外根据有关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故税费应由原告承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检察院拟不抗诉,申诉人不服
  今年1月,法院判决认定合同约定有效,由梅芬承担原告已缴纳的房屋产权过户的各项税费。梅芬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后因未及时上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法院对其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今年5月9日,梅芬来到江东区检察院民行科申诉。该院民行科的检察官们热情地接待了她,向她详细了解了案件的有关情况。此后,检察官们从法院调阅了相关案卷。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检察官们还了解到,梅芬离异,其女儿在读书,她从农村来到城里后靠做保姆维持生计,为购房已四处借款,经济上较为困难。但经认真审查分析,检察官们认为该案抗诉理由不充分,便耐心地给梅芬解释了拟不抗诉的理由,并建议他们可以通过协商和解。
  7月的一天,梅芬来到该院民行科。在检察官再次解释不能抗诉的理由时,她干脆坐到门口的地上号啕大哭,哭闹着要检察院一定帮她抗诉。在她看来,只要检察院肯抗诉,就可以改判甚至直接改判。至于检察官提出的和解建议,她不予考虑。
  尽管该案抗诉理由不充分,尽管她的这种哭闹方式令人反感,但检察官们并没有因此而置之不理。考虑到本案的综合情况及梅芬的实际困难,同时,也为从源头上解决问题,预防涉检信访案件的产生,民行科决定和控申科联手,共同研究对策。鉴于民行科的检察官都是男同志,控申科派出了经验丰富的女检察官小何来协助。
  何检察官先平息了梅芬的激动情绪,随后耐心地倾听了她的诉说,并有针对性地解释了合同履行及检察院抗诉的相关法律规定。梅芬开始考虑和解。

  多方努力,当事人握手言和
  民行科检察官在与李明取得联系后,积极做好他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意向。
  后李明表示愿意和解。择日,双方在检察院开始协商,李明仍坚持当初的想法,表示愿意支付一半税费,但梅芬说自己实在没钱,最多只能出4000元,双方不欢而散。和解不成后,李明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眼看着法院将要强制执行,梅芬又一次来到检察院民行科大哭大闹。
  为使当事人有回旋的余地,第二次调解直接由控申科进行。何检察官对梅芬的处境表示同情,并对其再次采取哭闹的方式给予了严肃批评,同时告诫梅芬:从当初的合同约定来看,税费理应由她承担;对方考虑了政策变化且现在也有了和解诚意,梅芬也应有所让步。后梅芬表示,自己每月工资只有700元,实在无力支付7000元,要不就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何检察官认为,分期付款既不利于案件的彻底解决,对当事人也是一种长期的心理负担。最后,梅芬表示,如果一次性支付,她愿意支付5000元。
  随后,何检察官与李明取得了联系,对他们的纠纷进行了入情入理的分析。李明有一份比较稳定的工作,也还通情达理,最终他说服家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梅芬得知这一结果后,借来5000元暂押在检察院。
  8月28日,江东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了对该案执行和解的检察建议书,并得到了采纳。9月初,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